淅川县人民法院关于成立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淅法发〔2020〕3号

发布时间:2021-04-12 15:57:18


    为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各自专业优势,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成立淅川县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条 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受淅川县人民法院指导,负责本县有关民事纠纷调解的专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2-3名专职调解员负责承办淅川县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的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预防和化解民事纠纷矛盾纠纷;协助配合法院调解疑难复杂、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纠纷。

    第四条 淅川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案件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在正式立案前委派进行诉前调解工作,也可在立案后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或自愿调解的情况,由业务庭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理。

    第五条 淅川县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民事纠纷包括:

    (一)民间借贷纠纷;

    (二)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四)抚养、赡养、继承、析产纠纷;

    (五)买卖合同纠纷;

    (六)承揽合同纠纷;

    (七)其他民事纠纷。

    第六条 坚持调解公平公正制度。民事纠纷案件调解中应当保持中立态度,不得有任何偏袒一方当事人的言行举措,维护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

    第七条 坚持调解保密制度。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要求不公开案件信息的或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一律不公开。

    第八条 淅川县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民事纠纷的,应当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诉前调解委派、委托函,并附各方当事人的起诉状、身份资料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但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

    第十条 当事人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公布的名册查询和选择民事纠纷调解员,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主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当事人要求由两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并由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指定1名调解员主持。

    第十一条 调解员根据调解程序依法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的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出具调解协议书;期限届满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十二条 淅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自行受理纠纷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协议内容身份关系解除、变更的除外。

    第十三条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但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案件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通知由淅川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0年8月25日印发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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