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属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典型案件。26岁的赵某因结婚心切,在经人介绍相识不到一个月就匆忙定婚。谁知,婚后发现“妻子”竟然是精神病患者。无奈之下,诉诸公堂,要求女方退还当初交付的10000元现金。这10000元究竟是“聘礼”、“押金”,还是“彩礼”?昨日,笔者从南阳市中级法院获悉,此案经过二审,市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原审被告方返还原告当初给付的礼金3000元。
婚后发现“妻子”是精神病患者
2008年4月14日,家居邓州市构林镇的赵某经媒人杜某介绍与年仅23岁的淅川县大石桥乡的孙某相识,经过短暂接触后,确立了恋爱关系。5月26日、28日,赵某按当地婚嫁风俗先后两次给付被告孙某家5000元。后经双方父母同意,于2008年6月8日,赵某与孙某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
婚后,赵某家发现孙某精神有些失常,遂将孙某送回了娘家,并向孙某家要求返还彩礼。遭到孙某家拒绝后,于是起诉至淅川县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某返还当初交付的10000元“押金”。
10000元现金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应否返还?
法官说法
丁建民(淅川县法院院长):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才算结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赵某和孙某虽然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进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种不被法律承认的婚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聘娶婚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变相的买卖婚姻行为,法律不予以承认,应当取缔,但却作为民俗在我国广泛流行。赵某经人介绍与孙某相识,在双方当事人人及其家长都同意后,赵某自愿给付对方一定金钱,赵某不是为了强迫与女方成婚而给付金钱,孙某一方也没有为收受金钱而强迫包办婚姻,所以,本案中的10000元不是买卖婚姻中的聘礼,也不是原告方认为的押金,不能以收缴的办法处理,应认为这1万元是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周福志(淅川县法院老城法庭庭长):关于本案中的1万元现金的返还问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根据相关解释,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这是符合社会现实的。赵某给孙某的1万元钱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种条件就是必须成就婚姻,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生效,但本案中双方未登记是因为赵某不同意,属于阻止条件的成就,可视为条件已成就,且赵某给付的彩礼,大部分已用于双方一致同意举办的订立婚约和“结婚”活动中,而且赵某还与孙某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因此,本案中的1万元彩礼不应返还。但考虑到孙某“婚前”有病属实,虽孙某家未对赵某隐瞒,但未将病情的相关情况如实告知赵某,对赵某与孙某结婚也有一定的责任,故应酌情返还给原告赵某一定彩礼。综合情况考虑,决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