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0 09:59:13


 

 淅川县人民法院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发《关于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县法院各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部门:

 现将《关于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淅川县人民法院         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加强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和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向本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分支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企业在本县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注册业务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向企业告知填报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以及承诺相关责任的内容。

企业填报送达地址的,应对所填报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诺能够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并对送达的相关责任负责。

企业没有对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作出承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将企业住所作为送达地址。

第四条企业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依法以企业注册登记的住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默认的收件人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信息作为电子送达地址。

第五条 企业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得采取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除外。

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可以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第六条 承诺企业负责督促填报的接收人员,注意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接收诉讼文书并反馈给承诺企业。

承诺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诺企业自行承担。

 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如有变化的,应当以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部门核准后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八条承诺企业参加诉讼后可以通过填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向人民法院重新确认该案中本企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在该案办理中,一般优先适用重新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企业在参加诉讼活动后重新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影响其在市场监管部门填报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效力。

 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承诺企业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承诺企业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

直接送达的,以依法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邮政机构依法投递未能送达,文书被退回法院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到达承诺企业确认的电子邮箱系统、微信小程序、手机号码或其他即时通讯账户之日为送达之日。同时采用多种方式送达的,以最后一次送达日期为准。

 市场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提高企业送达地址承诺制的信息化水平,保证企业简便快捷地填报确认、变更送达地址。

第十一条 本县市场监管部门与本县法院加强政务信息数据交换,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填报或变更诉讼文书送达数据与法院进行信息共享,便于法院查询使用企业填报的送达地址

第十二条 承诺企业因其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产生责任而发生纠纷,承诺企业可通过相关程序提出申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处理。

第十 本意见由淅川县人民法院和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承诺书

 

确认: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名称   

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号):   、收件人  ,其他电子送达地址为           。     

前述地址(含电子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用于接收登记部门的通知,亦作为发生纠纷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在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请再审、申诉审查)及破产、执行等所有司法程序中持续有效。

企业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已完成诉讼文书送达的,一般不再进行其他方式的送达。

如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向承诺企业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如因承诺企业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完成变更程序,承诺企业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获接收的,视为送达。


        承诺企业:     

                    年   月   

 

 

附件淅法〔2021〕87号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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