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
在优化营商环境案件中进行节点管控机制的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激励广大干警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进行节点管控工作机制,促进该类案件提质增效,不断提升本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水平,依据《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方案》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营商环境类案件节点管控是指以审限管理为核心,以审限警示为内容,以审判流程系统为依托,对涉营商环境类案件的立案、分案、送达、开庭排期、结案、审限、归档、上诉等程序性工作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督、协调,保证案件以最高效率按照流程规范有效运行的综合系统管理的总称。
第三条 案件节点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二)服务审判、提高效率的原则;
(三)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协调的原则;
(四)加强信息化系统的应用和管理的原则。
涉营商环境类案件案件节点管控工作由审管办统一管理、协调,本院各庭室、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运作。
第二章 节点管控
第四条 涉营商环境类案件主要指执行合同五类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和破产案件。
第五条 案件的审查、收案、立案、分案应在0.5日内完成,并用专用印章对案件进行标识。
第六条 接到案件后当日启动送达,正常送达3日内完成,涉外地案件7日内完成,对确需公告送达的案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7日内进行公告。
第七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排期开庭时间与立案日期不得超过15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首次排期开庭时间与立案日期不得超过20日(公告送达的以公告确定的开庭时间为准)。
第八条 需要司法鉴定的,技术科一次性书面告知所需材料,业务庭在2日内补齐相关材料后,将材料移交至技术科,同时在系统中点击移送,技术科需在7日内送审,30日内将鉴定报告送达业务庭。
第九条 开庭后 6 日内完成文书撰写、核稿、送达(包括公告送达方式)。
第十条 文书送达结束当日进行卷宗整理、结案报批,审管办当日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上诉卷宗要在接到上诉状之日起 5 日内(当事人最后一日提交上诉状的,在 4 日内)移交立案庭,最长不得超过 19 日(系统结案时间至移交立案庭时间),立案庭1日内呈送至中院。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30日内审结;以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再审、发还重审案件在 45 日内审结;对于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要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三条 案件平均审理日数大于 45 日的,每多 5 日年度绩效考核扣一个标准案件量,反之奖励一个标准案件量。
第十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平均用时控制在 350 日左右,其中“无产可破”案件应在 3 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应在 5 个月内审结,其他案件应在 9 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应在 12 个月内审结,否则每超 1 个月扣一个标准案件量;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至 20 日,否则每超 5 日扣一个标准案件量。
第十五条 审管办应对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案件及各环节进行督办,并将审判庭各环节超期办理情况定期通报,通报至各位员额法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优化营商环境案件节点管控图
附件:
优化营商环境案件节点管控图
案号:( )豫 1323 民初 号 承办人:
备注:
1.涉营商环境类案件主要指执行合同五类案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件和破产案件。
2.以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在 30 日内审结;以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再审、发还重审案件在 45 日内审结;对于没有明确审限规定的案件和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要在 1 个月内办结。
3.破产案件审理平均用时控制在 350 日左右,其中“无产可破”案件应在 3 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应在 5 个月内审结,其他案件应在 9 个月内审结,重大复杂案件应在 12 个月内审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压缩至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