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区域信用环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切实履行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现结合县域情况及本院实际,制定如下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改善我县金融发展环境,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平稳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专项整治行动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加快案件审理,保障金融债权。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立案和审理进度,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压缩审理周期。
(二)穷尽执行举措,提升标的到位率。依法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的惩戒和打击力度,提高金融债权执行案件的标的到位率。
(三)建立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与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打击恶意逃废债的协作机制,加强各方联动和协调配合,不断积累打击恶意逃废债的经验。
(四)培育诚信意识,维护区域信用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增强企业及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特别要强化逃废债必遭惩戒的法律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主要原则
(一)集中领导、协同配合。成立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执行局、刑庭、立案庭、综合审判庭和办公室密切配合,各司其职,扎实推动本次专项行动。
(二)快速响应、坚决打击。在审理、执行中一旦发现逃废债苗头,及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果断穷尽强制措施,依法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宣传、依法打击。利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严厉震慑逃废债行为,通过城市大屏幕、省市县主要媒体及时予以宣传报道,务求达到“处置一个,震慑一批,警示一片”的宣传效果。
四、打击对象
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为恶意逃废债、严重损害金融单位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恶意逃废债行为是指债务人(含借款人和担保人)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造成金融单位现实或潜在重大损失的行为。
被执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为恶意逃废债行为:
(一)通过藏匿、外逃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责任的;
(二)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包括但不限于虚构租赁合同、聚众滋事阻碍抵
(质)押资产拍卖、暴力威胁竞拍人竞拍抵(质)押资产、强行占据抵(质)押资产等;
(四)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方法规避司法机关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与借款人串通恶意起诉金融单位,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非正常交易等方式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的;
(五)不经债权金融单位同意,擅自处置抵(质)押资产的;
(六)为逃避偿债义务或担保责任,恶意为他人提供担保,降低其自身偿债能力;
(七)金融单位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与借款人串通骗取贷款的;
(八)其他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五、具体措施
(一)加快金融债权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配合。金融债权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一般应当日立案,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力求在两个月内审结;诉讼中注意运用财产保全等控制财产措施,并与执行环节加强配合;
(二)防止金融债权案件中担保人恶意脱保。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依法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稳妥保护金融债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防止担保人以涉嫌犯罪为由逃废担保债务。
(三)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并在各金融机构宣传媒介披露曝光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定期将恶意逃废债的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在全县金融机构电子屏、宣传栏等媒介上,加强对恶意逃废债的舆论约束。
(四)完善涉嫌拒执犯罪案件移送刑事侦查机制。恶意逃废债被执行人若涉嫌拒执犯罪的,坚决及时移送公安机关。通过摸排恶意逃废债案件,根据掌握的线索制定具体处置意见,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
(五)建立联络和定期沟通机制。县人民法院本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联络员一名,加强与县金融办、县公安局、县检察院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听取意见建议,并将相关审判、执行情况予以反馈,务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