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志国,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41292********,高中文化,户籍地淅川县上集镇梁洼村寺东组203号,住淅川县金河镇薛庄村黄家营组。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了(2019)豫1326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 元;撤销本院(2017)豫1326刑初64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被告人李志国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 元。宣判后,李志国未提起上诉,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判决生效后李志国因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2年3月11日作出(2022)豫1326 刑更4号决定书,决定对李志国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22年3月22日,罪犯李志国以所患疾病严重未愈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罪犯李志国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一年,即自2023年3月11日起至2024 年3月10日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33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