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问路却被狗咬伤,谁来承担责任?2023年12月20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老城法庭巡回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此次庭审邀请省、市多家新闻媒体参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直播团队全程参与,并在新浪微博”天平南阳“账号进行图文微直播,村干部及附近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3年10月14日,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到老城镇某村做工,但没有雇主联系方式,走到附近时,王某上前到叶某夫妇家问路。不料刚走到院子中停放的三轮车旁边,就被叶某的狗扑上来咬伤了右大腿。王某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两千多元,但叶某夫妇却表示不愿赔偿,于是王某诉至法院。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老城人民法庭庭长万华锋任审判员。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进入调解。在法官的耐心沟通和劝说下,双方均作出让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夫妇当场履行800元赔偿金,双方握手言和。
农村饲养犬类更多的是扮演着看家护院的角色,有些村民因缺乏管理和约束犬类动物的意识,一定程度上导致犬类致人损害的风险增高。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在对其控制下的动物的饲养和管理活动中应当尽到比一般人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保证其饲养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论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出现法定抗辩事由情形时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需饲养人或管理人来举证证明。其中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烈性犬等)致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不享有任何减轻、免除责任的抗辩权利。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树立文明养宠观念,增强危险防范意识,严格约束养犬行为,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不养禁养犬种。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谁来担责?
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2、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3、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二、在什么情况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可以不用担责?
1、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故意打狗或者逗狗导致自身被咬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2、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三、违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由谁来担责?
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遛狗不栓绳,不给狗佩戴相关护具等。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2、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