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洪晓,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为淅川县马蹬镇石桥村韩庄组171号,现住淅川县金福苑小区。
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了(2021)豫1326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书,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洪晓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判后,唐洪晓未提起上诉,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经生效。罪犯唐洪晓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一男婴,于2024年1月23日以其系哺乳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