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洪晓,女,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为淅川县马蹬镇石桥村韩庄组171号,现住淅川县金福苑小区。唐洪晓因犯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了(2021)豫1326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唐洪晓于2024年1月17日生产一男婴。罪犯唐洪晓以其系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妊娠终止之日起至哺乳期结束之日止,哺乳期自新生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时止,即自2024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