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艳红,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中岳街道办事处玉带路锦园 18 号楼 2 单元 1204 号,现住址同户籍地。
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了(2023)豫1326刑初624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苏艳红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苏艳红未提起上诉,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现判决已经生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决定对罪犯苏艳红进行逮捕,并于2023年12月13日将逮捕手续送至淅川公安局法制大队,淅川县公安局在逮捕过程中发现罪犯苏艳红处于妊娠期。罪犯苏艳红于2024年1月3日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对其进行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妊娠终止之日至即从2024年3月7日起到妊娠终止之日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