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徐青华申请暂子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11 08:44:39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了(2020)豫1326刑初377-1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徐青华有期徒刑四年。罪犯徐青华于2024年5月18日生产一名女婴,现其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五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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