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了(2020)豫1326刑初377-1号刑事判决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徐青华有期徒刑四年。现罪犯徐青华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委会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8日起到2025年5月17日止(如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内,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执行机关应向我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我院将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五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