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国平,男,汉族,1951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淅川县盛湾镇小坑村二组27号,现住址与户籍地一致。
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了(2024)豫1326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国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判决已经生效。罪犯刘国平以其患有颅脑损伤重型、大脑半球脑内出血、高血压病2级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