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淅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受贿罪判处卢金镶有期徒刑十七年。宣判后,卢金镶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受贿罪判处卢金镶有期徒刑十四年。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卢金镶以其患严重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对罪犯卢金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五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