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王海山申请暂子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1-20 09:21:47
本院于2022年01月19日,作出了(2022)豫1326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海山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罪犯王海山以身体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五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浙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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