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周珍珍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12-08 17:24:15


    本院于2025年11月20日作出(2025)豫1326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周珍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周珍珍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对罪犯周珍珍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自决定之日起至新生儿满一周岁之日止,即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7月19日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五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电话:0377-69360616或者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为474450)。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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