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15)淅执字第297号
申请人:柴国景
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县豫宛调味品厂、温景峰、谢定乾、贾春荣、赵金山
收款案外人:谢爱英
发放金额:31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系淅川法院为被执行人谢定乾保留的基本生活费,因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申请将案款发放至案外人谢爱英名下的账户内。
承办人:李硕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