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18 19:41:04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15)淅执字第297号

申请人:柴国景

被执行人:河南省淅川县豫宛调味品厂、温景峰、谢定乾、贾春荣、赵金山

收款案外人:谢爱英

发放金额:31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系淅川法院为被执行人谢定乾保留的基本生活费,因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均已被冻结,被执行人申请将案款发放至案外人谢爱英名下的账户内。

承办人:李硕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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