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158号。
被执行人:徐超。
收款案外人:罗锋。
发放金额:50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系徐超徽商银行(账户6217751112004535199)被淅川县公安机关冻结资金人民币5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罗峰。
承办人:李硕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