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3-27 17:48:32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5)豫1326执2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锦宇果品商行。

被执行人:崔文静。

收款案外人:邹长征。

发放金额:5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项系被执行人崔文静在泰康保险投保的保单内的生存金,据泰康保险说明,该生存金系被保人邹长征所有。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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