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2)豫1326执11号。
申请执行人:李春香。
被执行人:张宣英。
收款案外人:温霞。
发放金额:2000元。
发放原因:被执行人张宣英因中风严重无自理能力,其丈夫温青波到本院为其申请生活费用2000元,又因张宣英和温青波在另案为被执行人,故提供其女儿温震账户作为收款账户。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