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袁静。
被执行人:李锋。
收款案外人:杨志英。
发放金额:1500元。
发放原因:被执行人李锋申请生活费用1500元,双方达成和解,同意每月生活费用1500元。因被执行人李锋名下银行账户均已冻结,故提供杨志英名下账户领取生活费。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