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5)豫1326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王哲。
被执行人:淅川县源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淅川县贵族旋压件制造有限公司、翟晓飞、闫虎成、成国民、刘建冲、刘慧颖、李教育、淅川县恒运制瓶有限公司、全海珍。
收款案外人:杨红霞。
发放金额:5万元。
发放原因:该款系发放给全海珍的生活费,但因全海珍名下银行账户均被冻结,故该款需发放给案外人杨红霞,并由其转交给全海珍。
承办人:袁鹏飞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