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5)豫1326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董亚丽、杨浩、王二敏、辛御臣、王新芳、董博、张书云。
收款案外人:罗萍。
发放金额:6000元。
发放原因:被执行人王二敏申请2026年3月至6月生活费用6000元,因被执行人王二敏名下银行账户均已冻结,故提供罗萍名下账户领取生活费。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