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25 15:47:55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 豫1326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

被执行人:史春华。

收款案外人:陈静。

发放金额:13500元。

发放原因:该款系淅川县人民法院为被执行人史春华保留的基本生活费,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账户均已被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申请将该款发放至案外人陈静名下的账户内。

承办人:田季刚。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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