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2号。
申请执行人:淅川县亿达桥隧物资部
经营者:侯建武
被执行人:潘玉良,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方家镇水池村。
收款案外人:侯建武,系淅川县亿达桥隧物资部经营者。
发放金额:4399.49元。
发放原因:本案申请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名下无账户,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款发放至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侯建武名下的账户内。
承办人:李硕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