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98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川支行
被执行人:杨自忠、薛花云、房清波、王芳、吕云增、张昌山、罗涛
收款案外人:房毅(系被执行人房清波儿子)
发放原因:因被执行人房清波涉及执行案件账户均冻结,向本院申请将预留的生活费发放至其儿子房毅账户内。
承办人:曹法官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