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子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0)豫1326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李青剑
被执行人:连春英、李松山
收款案外人:李帅(系被执行人李松山儿子)
发放原因:因被执行人李松山涉及执行案件账户均冻结,向本院申请将预留的生活费发放至其儿子李帅账户内。
承办人:曹法官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