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30 08:52:01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李新伟。

被执行人:张明雨。

收款案外人:李向华。

发放金额:10329.57元。

发放原因: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明雨配偶名下分红型保险23292.6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执行款下余10329.57元,发放其配偶李向华账户。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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