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1131号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穆军颖
收款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总公司)
发放原因:因申请执行人向本案提供情况说明,故将申请执行人承保的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追偿款项转入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承办人:曹法官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