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7-03 16:56:37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4)豫132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

被执行人:柴景勤

收款案外人:李丹梦

发放金额:7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为生活费款项,因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需发放至其女儿账户。

承办人:全玉飞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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