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4)豫1326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
被执行人:柴景勤
收款案外人:李丹梦
发放金额:7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为生活费款项,因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需发放至其女儿账户。
承办人:全玉飞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