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子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6)豫1326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
被执行人:李军臣、朱国勤、汪金强、祁红梅
收款案外人:马跃(系被执行人汪金强家属)
发放原因:因被执行人汪金强涉及执行案件账户均冻结,向本院申请将预留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发放至其家属马跃的账户内。
承办人:曹法官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