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 (2026)豫1326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万莹、万道平
被执行人:万天峰
收款案外人:邱璐(系申请执行人万莹、万道平母亲)
发放原因:申请执行人万莹、万道平系未成年人,无银行账户,本案执行到位的标的款发放至其法定代理人邱璐账户内。
承办人:曹法官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