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5)豫1326执1250号。
被执行人:王卓。
收款案外人:潘剑石、黄新杰。
发放金额:483940.77元。
发放原因:该款需退赔受害人,经二受害人协商,其中黄新杰领取10000元,潘剑石领取38940.77元。
承办人:田季刚。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