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 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5)豫1326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贾朝占。
收款案外人:杨波。
发放金额:10000元。
发放原因:该款系本院为被执行人贾朝占保留的基本生活费用,应发放给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均已被本院冻结,故被执行人申请将该款发放至案外人杨波名下的账户内。
承办人:李硕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