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7 17:20:37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5)豫1326执恢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川县支行。
  被执行人:何改焕、段振绪。
  收款案外人:淅川县支行不良贷款回款账户。
  发放金额:21885元。
  发放原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县支行确认该账户系该行唯一收款账户。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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