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20 17:21:36


  为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保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的规定》,本院对拟发放执行款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
  执行案号:(2024)豫1326执恢3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瑞克。
  收款案外人:周首国。
  发放金额:6752元。
  发放原因:发放时,发现申请执行人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注销,法定代表人周首国以公司注销且自己为唯一股东为由,请求法院将案件支付至自己建设银行账号内。经查,河南鑫垚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1月21日注销登记,且经系统关联查询,没有作为被执行人案件(有两件已履行完毕),公司注销前有股东一人周首国,持股比例100%,故我作为案件承办人,认为周首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承办人:寇弦虎
  在公示期内,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次发放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及证据材料,由本院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本院将按规定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淅川县人民法院
二O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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