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是媒体在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喜好、习惯甚至信仰。在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个人的时间是有限的,世界万物是无限的。有限的生命不可能经历无限的万物世界,不可能去感受和体验世界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对世界的感知,主要是靠媒体。从传播学看,当媒体传播的内容、信息向人们扑来时,人们不可能将它和事实作一一对应的检验,而是按照自然的“省力”原则,对感兴趣的事物作出不经思考的直接判断。所以,媒体提供了什么,人们往往就会认知什么。媒体说什么,我们就信什么。媒体左右人们对世界的认知,媒体决定人们对问题的关注。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着重报道什么,简单报道什么,直接影响受众。媒体已成为与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政治力量比肩并立的“第四种力量”。
近些年来,一些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越来越倾向于借助于新闻媒体,表达自己的诉求,争取社会同情,试图通过新闻媒体影响法院的裁判。一起纠纷、一个群体性事件、一个罪案、一个判决,如果引起了新闻媒体的关注,立即越过当事人,越过事发所在的社区,瞬间传遍全国甚至于世界,成为民众饭后茶余的谈资、街头巷尾的话题。
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如何运用传媒来塑造法官、法院的形象缺乏经验、能力和训练,观念陈旧、知识匮乏、沟通阻隔。特别是那些备受关注的案件,由于信息未能及时公开或者公开不彻底,由于应对能力不足,经验技巧太少,最终引起了百姓对司法公正的猜疑,造成法院在舆论上的被动。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有的人习惯于把传媒作为工具对待,将媒体的监督只能定性在正面报道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应该是党的喉舌的战场,是树立正面形象的阵地。具体来说:要么把媒体当工具,要求媒体在报道与我们相关的各项工作时,只能唱赞歌,只能做正面宣传,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要么把媒体当部下,习惯用上级对下级的方式来管理媒体,随意发号施令;要么把媒体当敌人,当媒体的传播诉求与我们的主观意愿相违背时,就将媒体看做敌人,封杀、排斥、对抗。
从媒体方面来讲,司法案件的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不能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要服从司法程序的需要,力戒“新闻审判”。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应该是中立而无主观价值判断的客观报道,对未决案件不得有引导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和以舆论对司法人员施加压力的倾向。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发展进程进行追踪报道时,应注意报道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不应对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作出带有暗示和明显倾向性的报道或评论。更不得妨碍司法公正,成为法院外的“法院”。
从法院方面来讲,对新闻媒体的一些批评报道,要正确对待,只要是善意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批评报道,都要虚心接受,敢于承担责任,并以更充分的善意和诚意,查清事实,回应公众;对于不正确、不健康的倾向和问题,要见微知著,未雨绸缪,正确果断处理,努力做到在难点问题上解难,在疑点问题上释疑。
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两支重要的生力军,是构筑法律信仰,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两个关系密切的重要力量。司法必须独立进行,但司法的独立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对新闻报道和民众的意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面对来自新闻媒体的“议论”、“炒作”,我们既不能闭目塞听,也不能盲目地跟着舆论走,改变自己独立对法律负责的判断。
应对媒体,我们应当表示欢迎,应当以坦荡的、开放的心态对待监督,要把监督作为公正审判的外在动力。对于那些可能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我们应该更加注意用证据和事实说话,应该更加慎重和用心,应该尽最大可能通过我们细心、扎实有效的工作给予正面和积极的回应,在判决书中详细阐明令人信服的观点,详细解释司法机关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和适用的法律,做好释疑解惑。
我们要学会在媒体的开放之中处理事件,善于与媒体打交道,掌握同传媒打交道的技能,对舆论还抱有恐惧与反感,刻意地躲避或无视是要承担代价的,作为被监督者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传媒的监督,不应将法院活动人为的神秘化,形成黑箱和灰色区域。真正的关系应该是持一份平常心,按照规定、程序、情理来处理与记者的关系和接待记者采访;建立长期友好关系,热情接待记者采访,不管是记者的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都客观、诚恳地介绍情况,尽量满足记者的采访要求。
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与媒体报道工作的良性互动,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都要共同努力,逐步探索和建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新闻媒体正当采访权的合理界限。本着尊重与理性的原则,司法机关有责任充分尊重新闻自由的权利,注意尊重和遵守新闻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积极主动地依法公开必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为媒体报道提供便利条件,既减少矛盾和冲突,又加强合作、相互协调。
我们欢迎新闻媒介对审判机关良性和健康的舆论监督,但监督与暴力之间常常只有一步之遥,从现有情况看,有些案件的媒体报道已经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对某些事件或现象舆论监督已经出现了“越位”,比如选择性的使用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提供的材料;在报道法制案件时,以情绪代替理性和法律;未经司法审判先对当事人进行舆论定罪。有的媒体记者对案件作煽情式报道,刻意突出某些事实;偏听偏信,只为一方当事人提供陈述案件事实和表达法律观点的机会;对采访素材按照既有观点加以取舍,为我所用;断章取义,甚至歪曲被采访者的原意;对审判结果胡乱猜疑;未经审判,即为案件定性,给被告人定罪等。
司法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任何主观感情因素的添加都有可能带来天平的倾斜,我们尊重媒体,也需要媒体尊重司法。媒体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对司法规律的特殊性了解,加强对案件报道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的把握,从大局出发,传递真相,传达正见,注重舆论的宣传效果,比如,案件报道严守司法程序,在案件判决前,报道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任何评论性、暗示性的报道,不做定罪、定性的分析,不得先入为主,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得对案件的处理定调子、下结论,抢先做出有罪或无罪、胜诉或败诉等方面的预测、推断甚至结论,防止人为炒作。
对待报道的当事人,应该坚持全面、平衡、客观的立场,不掺杂任何意见或偏见,不带任何主观倾向,采访报道要以公开采访和采访双方当事人为主,充分尊重采访对象的意愿,避免道听途说,偏听偏信。不得利用案件新闻报道直接或间接地为本人、亲属及他人谋取私利,偏向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甚至越位成为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错位成为发泄个人好恶、公报私仇的私器。
在报道的方法上,应以事实为基准,有理有据,注意与“评论”分开,判决前不宜发表质疑和评论,评论用语合法、理性、善意,警惕煽情化、娱乐化的描写,不得使用讥讽、贬损的词汇和语言,避免主观推断或用语不当,应严守中立和真实。更不能使用带有煽动性的语言,激起社会大众对案件的非正常关注,挑起公众对政法机关的不信任。
新闻媒介发出每一篇稿件都要考虑到它的社会影响和作用,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要使新闻宣传真正起到鼓舞人民、教育人民、鼓励人民不断前进的作用。哪些可以公开报道,哪些不能公开报道,以及报道到什么程度都要心中有数,准确把握。绝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用事,想报道什么就报道什么,片面追求稿件的“轰动效应”,而忘记了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制度的保障,任何权利都缺乏稳固的支点。我们需要民主,但民主是需要规则的,否则就走向反面。媒体不能仅为追求痛快淋漓而忽视了对他人造成侵权的可能性。要在传播、普及法律知识,消除社会“知沟”等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承担起更好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