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耕机发生燃烧 受益人也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1-03-23 11:17:01


旋耕机以功率消耗低,作业幅宽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在耕种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耕种机燃烧致使部分零部件被烧毁,火因无法查明,而原被告又均无过错,此责任赔偿该如何区分呢?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条件和范围一审判令受益人被告姚某支付原告唐某人民币4350元。

案情回放:

2010614,原告唐某给被告姚某耕种玉米,总共45亩,约定每亩30元耕种费。当天中午130分左右,唐某在驾驶旋耕机在耕种过程中发生了燃烧,致使其部分零部件被烧毁。

法庭调查:

原告诉称,2010614日,原、被告协商给被告旋种玉米45亩,每亩30元。在旋种过程中,被告用打火机点燃麦茬,火随风势蔓延,烧毁原告旋耕机,故要求被告赔偿其机器损失34470元、旋种费1350元,诉讼费、勘验费、评估费、路费等3000元,以上合计38820元。并向法庭提供了该机器的发票价格是55900元。

被告辩称:由于当时正值夏天中午一点多,气温高,原告机器老化,且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导致线路着火,属于机器老化、自燃。

法庭查明,该机器于20061012日购买,没有消防等设备。

经庭审质证,证实当时派出所民警出警赶到现场后,火已扑灭,经询问当时在场群众说起火的原因是机器工作时间长,线路老化而自燃。民警并告知在场当事人对起火原因若有异议,可通知消防队来查明原因,结果无人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机器在给被告耕种的过程中发生燃烧,是自燃还是其它原因?在火因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应予以赔偿。法院认为,对此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要看被告姚某是否存在过错?认定被告有没有过错的尺度首先在于确定其有无注意义务。此案中,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要求被告对旋耕机的烧毁负责过于苛刻,且无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被告对旋耕机的烧毁有过错

  另一方面本案是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之规定的“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即公平责任。

此案中侵权行为的客体是财产权,对于旋耕机烧毁,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而原告唐某购买该机器的价格是55900元,烧毁的旋耕机、大拖等损失共计34470元,遭受财产损失是巨大的,让原告单独承担如此严重的损害后果是有违公平的价值理念的。据此,作为受益方的被告,根据公平原则,对原告的损失理应酌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姚某的经济状状和承受能力,法院认为3000元为宜,加上45亩旋耕费1350元,共计4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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