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池洗澡被烫伤 老板赔偿1.7万元

  发布时间:2011-06-07 17:32:37


过年了,本想带孩子们去浴池洗个澡,不想却被热水管烫伤,这等烦心事该如何说?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处被告澡堂老板孙某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922.47元。

2009124日,农历2008年腊月二十九,家居淅川县厚坡镇的孙某某带着12岁的大儿子和4岁的二儿子来到该镇孙某开设的裕兴浴池洗澡。明天就是大年三十了,孙某某特意和孩子们开了一个单间,本想着带孩子们好好冲个澡,换上新衣裳,全家人高高兴兴的过个年。不想,在洗澡的过程中,突然被热水管的热水烫伤。

事发后,被告孙某立即租车将三人送往南阳市南阳烧伤脑血管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南石医院)治疗。经诊断,孙某某为重度烫伤,两个孩子分别为中度烧伤,特重度烧伤。

法院认为,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适宜的服务设施,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到损害,否则,经营者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害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所开设浴池提供的热水温度明显偏高,且又未设置相应的安全提示标志,致使三原告在洗澡时被烫伤,且伤势较为严重,对此损害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至于被告辩称已口头告知原告注意安全事项,并提供了一名证人作证,但该证人的证言不能有效证明被告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原告又予以否认,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按照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4454元的标准,结合三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的有关正规医药费票据数额,护理费和孙某的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7922.47元,扣除已支付的2400元,被告孙革理应再支付给原告孙某某人民币15522.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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