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记者王海锋 通讯员 张长海 黄朝晖)为了两元车费,出租车司机逞一时之勇将乘车人打伤。昨日,淅川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孙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2011年8月11日晚,73岁的老人赵某在淅川县城一小路口搭乘孙军的出租车前往其女儿家,在行至东环路与新建路交叉路处下车时,孙军向赵某要10元车费,赵某认为此路程最多值8元钱。随后,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20岁出头的孙军气愤之下对赵某进行殴打,致赵某颅内出血。后经法医鉴定,赵某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孙军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