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母亲再嫁,本是件很正常的事。但淅川县的王芬,竟将母亲存折上的7万元现金取出后强占,声称“替母亲保管”,要挟母亲不得改嫁。近日,淅川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芬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母亲现金7万元。
女儿强占母亲7万元
现年75岁的毕先巧系淅川县老城镇村民,生养四子两女。1985年,毕先巧的丈夫因病去世。毕先巧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2003年她来到马蹬镇,与自己情投意合的村民张某共同生活,并于今年2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期间,2011年6月,毕先巧的三子王成在外打工期间因遭遇矿难死亡。随后,矿山老板共补偿给死者家属赔偿金26万元。同年7月4日,在律师的主持协调下,双方达成分配协议:除两万元作为丧葬费外,毕先巧分得8万元,其余16万元分别分配给毕先巧的5个子女。其中,王芬分到2万元。随后,毕先巧留下1万元钱作为生活之用,余下的7万元由王芬陪同律师以毕先巧的名字存入银行后,存折交给了毕先巧。
拿钱阻止母亲再婚
2011年7月16日,王芬以看望母亲为由,来到毕先巧的家中,将母亲的7万元存折及其身份证骗走。随后,王芬将存折上的钱取出,并以自己的名义将7万元存入一家信用社。毕先巧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王芬返还7万元,但王芬以此钱是三哥的死亡赔偿金,母亲另嫁他人,不该将此款带到外姓人家中使用,况且母亲年事已高,自己理当代管此款为由,拒不归还。
2012年2月13日,无奈之下的毕先巧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王芬返还所强占的现金7万元。同时,毕先巧向法庭递交了《财产冻结申请书》,请求法庭将王芬存入的7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代保管理由不成立
主审此案的淅川县法院盛湾法庭庭长王磊告诉记者,起初考虑到此案涉及母女亲情,如果就案办案可能会伤及亲情。为此,法庭把重点放在了调解工作上。办案人员连续多次奔波两地,苦口婆心做工作,甚至动员了村组干部和王芬的哥嫂们做工作,可因为王芬执意以母亲如果搬回来与自己居住,钱马上还给母亲,如果不回来,她将一直把钱“保管”下去为由,拒绝配合。而毕先巧则称自己现在与张某生活很好,不同意搬至女儿家中居住。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经过多次调解无效后,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原告毕先巧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财产应当享有充分占有、使用的权利。被告王芬辩解其年事已高,应当由自己代管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父母有再婚的权利,而且再婚也不会影响子女对母亲应尽的赡养义务。”对于被告辩解因毕先巧改嫁,其财产应由其代管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