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处理公告离婚案件问题的对策

  发布时间:2012-11-27 09:57:00


    淅川县法院2009年以来受理离婚案件1998件,公告离婚案件579件,占受理的离婚案件总数的28.9%。在法院发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的公告后,被公告人实际到庭参加诉讼的92件,缺席判决487件,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率24.4%

    由于公告离婚案件大多数被告人没有到庭,法院是缺席审理的,审理中往往会遇到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子女抚养难以处理等问题,对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重视不够,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法官在离婚审判中的社会责任缺乏足够的认识;程序上在大的方面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细节上还没有完全到位;实体处理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强化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社会责任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建设好数以万计的和谐家庭,这是构建社会和谐最

    稳固的基础。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应当承担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对于确因感情破裂必须判决离婚的,应当努力做到“离婚无伤”,即离婚无伤子女、无伤他方、无伤社会,以最好的方法、最小的代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效果。对于公告离婚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没有到庭,审理中应当更加慎重。

    认真核查被告的下落不明情况。对于原告起诉称被告下落不明的,告知原告提供相应证据。同时,案件承办法官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被告方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争取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

    尽量查清当事人的婚姻现状。由于公告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及其处理后果对当事人的影响,法官应当在被告难以到庭的情况下,依

    职权调取有关证据。要加强与被告亲属沟通,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案件,开庭时,可邀请被告近亲属到庭旁听,让透明的庭审来传达法院公正办案的信息。在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可征求被告近亲属的意见。

    重视诉讼调解,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离婚案件审理中的调解既包括对双方进行调解,又包括对单方进行调解。对单方进行调解,就是在庭前、庭中、庭后,要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尽可能动员其撤诉。同时,如果当事人的亲属不希望男女双方离婚,可以组织庭外调解,让当事人的亲属劝说原告放弃离婚的想法。

    强化法官释明权的运用。公告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或许法律意识不强,缺乏法律常识,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可给被告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及被告的近亲属送达一份判决书副本。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2年11月27日15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