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民事诉讼中适用简易程序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2-12-10 16:01:18


    民事简易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审理周期较短、诉讼方式简便等特点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对淅川县法院3年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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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适用的基本情况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逐年上升。2010年共审结各类民事一审案件997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451件,占45.2%;2011年,共审结1260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660件,占52.4%;2012年1至10月审结987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601件,占61%。简易程序在民事审判中扮演着主要角色。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广,案件类型不断增多。3年来,淅川县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461件,适用简易程序961件,占65.8%;合同纠纷案件941件,适用简易程序424件,占45.1%;权属、侵权纠纷案件842件,适用简易程序327件,占38.8%。

    三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较多,判决方式结案所占比例小。在审理周期上简易程序明显短于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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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易程序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不清。民事诉讼法将“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三者结合起来作为界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标准,该标准比较原则具有较大弹性。执行中存在适用范围过宽的问题。

    二是法官对程序适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判实践中,对具体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以及依什么标准、何种方式转入普通程序等,都由法官裁量决定。

    三是简易程序的功效尚没有真正得到充分发挥。简易程序作为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现行民事诉讼法未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区别,在适用上存在各行其是的问题。法官习惯于按普通程序的步骤来进行庭审,与设立简易程序的初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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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更好地适用简易程序

    一是增设适用简易程序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专门适用简易程序的机构和人员。为此,建议设立相对独立

    的简易庭,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配备专门进行简易程序审理的速裁人员,设立专门的审判法官和调解法官,分别完成不同程序适用。

    二是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简、便、快的优势。充分发挥法官的职权功能,在诉讼各阶段各环节积极介入,强化口头起诉、口头答辩、口头传唤等传统的便民功能,为诉讼当事人提供便利、周到司法服务的同时,果断行使法官的裁量权,缩短开庭期间、简化庭审程序,切实体现简易程序简、便、快的特点。

    三是严格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条件。建议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明确界定转化的条件,严格转化报批程序。可以规定,主审法官经开庭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转换适用程序,报经庭长或分管院长审批,并报审管办备案。

    四是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制作。简易程序理念之一在于使司法平民化、大众化。因此,要使大多数公民能轻而易举地使用简易程序,可以考虑起诉书、判决书、调解书等采用简略的形式,既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又有利于法院的审理活动,提高审判效率。

    (淅川县人民法院谢蕊娜凌佳平)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2年11月29日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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