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河南省淅川县法院印发了淅法[2013]41号《关于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通知》,提倡和支持全院干警享受带薪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的一项条例。为贯彻落实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切实维护干警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淅川县法院新一届院党组在前期试行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后,首次以正规文件予以明确。
通知指出,全院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要求,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安排好本部门干警休假,坚决杜绝因干警休假出现漏岗、空岗现象。干警年度带薪休假原则上一次集中安排休完,需要分段安排的,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在休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可由休假批准人召回,因此未休足的年假天数可在当年度内安排时间予以补休。休假天数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通知要求,干警在带薪休假中必须填写《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班子成员休假报院长批准,审批表送教育人事科备案,否则视为旷工;主管领导和所主管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请假;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有重要工作能随时联络并马上返岗;在休假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注意维护好法院干警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