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下午3时,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失火一案。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法院特意邀请了淅川县森林公安局30余名同志参加了旁听,淅川县法院常务副院长陈自勇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3日下午17时许,现年67岁的被告人李某在位于淅川县金河镇玉皇村红薯沟山自家麦地里打农药时,见地里荒草太深,李某就用自带的打火机将荒草点燃,火势向东边的山林蔓延。随后,李某在乡亲们的帮助下扑灭。经淅川县林业工作站司法鉴定所鉴定:过火面积共21.8公顷,其中过火荒山面积17.41公顷、疏林地面积4.39公顷,直接损失人民币7291.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进行了当庭宣判,以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开庭中,承办法官陈璞针对目前正处于夏季干燥期、祭扫野外用火增多,极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情况,结合旁听人员大多是森林办案人员的实际,进行了森林防火知识和调查取证中应注意事项的法制宣传,受到了旁听人员的欢迎。
为了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该院在同步进行庭审网络直播的同时,还特意邀请了淅川县电视台进行实况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