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用法律为农民工撑腰

——全市两级法院“讨薪行动”侧记

发布时间:2013-12-23 07:51:37


    本报记者 吕文杰

    “用盾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用剑严惩恶意欠款的老赖。”这是全市法院部署第五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时作出的承诺。

    自今年11月10日掀起“讨薪风暴”开始,全市法院尽力缩短办案时间,将有能力偿还而恶意不还的当事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情节严重的依照拒执罪办理……在这种高压下,先后有1458名农民工依法讨得薪金2185.48万元,5名老赖因拒绝履行判决被判刑,还有58人被列入全省“失信人名单”。

    讨薪之路——

    “扯皮”苦了农民工

    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有欠款行为,却往往相互扯皮,让无辜农民工的权益受损。

    11月2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民工讨薪6年的案件。在法庭上,发包企业和承包者唇枪舌剑,对于农民工黄某的38391元工资,两家无异议,都认为该给。为什么不给这笔钱承包者的理由是,发包企业有一笔72180元的费用没给他们,而发包企业则说钱已经给了。就这样,两家在相互扯皮中,独独忘记了这位农民工应得的工资。

    随后,两家在法庭上争论起来,谁都不去搭理这件案件的真正受害人黄某——黄某为了要这笔钱已经奔波了6年,光路费就花了两千多元。

    最终,审判长用一句反问打断了双方的争论:“你们有什么理由,能让一位农民工为3万多元工资,跑了6年?”

    经调解无效,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承包者10日内支付黄某的工资及利息,发包企业则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解释说,一审没有追究发包企业的责任,而终审更强调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判决发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不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讨薪难点——

    高成本让他们“沉默”

    黄某讨薪6年终于成功,但是像他这样能坚持连续讨薪6年的案件比较少见,更多的当事人因为不想与当地的用工单位或个人发生冲突,或是害怕打官司的代价太高而选择了“沉默”。

    11月中旬至12月初,记者先后来到西峡、淅川两地法院,通过与讨薪的农民工交谈发现,为了要不足1万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需要直接支付至少1000元的各种花费,如果是远在他乡的外地务工人员,花费还要更多;而误工费方面,一个案件耽误的时间如果用来打工,还能赚1000元到2000元。

    维权成本偏高,用工单位稍有扯皮现象,很多农民工就选择了“沉默”。一位来自贵州省遵义市的务工者说:“现在距离过年还有50多天,如果这次不能要回工钱,我们就再找个地方干一个多月,不想再纠缠下去了。”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让农民工相信法院,是这次“讨薪风暴”活动能否取得预期成效的关键。市中级法院院长庞景玉在“讨薪风暴”动员大会上强调:“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同时,压缩立案、审理、执行程序,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

    司法救济——

    “盾剑合璧”治老赖

    “用盾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这是今年全市法院部署此次“讨薪风暴”时作出的承诺。说到做到,全市法院在这次“讨薪风暴”中尽力缩短了办案时间。

    西峡县法院办理一起欠薪案件,14位农民工涉及工资少则7000多元,多则25000多元,总额高达20余万元。为了讨要工钱,他们一直住在冰冷的工棚里,因为没钱吃饭,只好在附近超市里赊账。

    12月4日,西峡县法院西坪法庭了解到这个情况后,立即受理此案,并通知被告单位到庭。仅仅两天,这起案件就水落石出,12月6日14位农民工都领到了工钱。西峡县法院院长宋长青逐一将欠款交到农民工手中,同时还询问农民工法庭是否向他们收取过诉讼费,农民工们均欣喜地表示法庭从没有收取过他们一分钱,并且说他们以后还愿意到西峡务工。

    法官提醒——

    赖账后果很严重

    与此同时,很多老赖因为拒绝履行判决结果,而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淅川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人邹某在得知自己将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主动给淅川县法院执行局打电话,表示自己会尽快履行还款协议。

    淅川县法院院长魏建国介绍说,失信人名单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这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均是由各地法院根据法律作出认定、统一录入。凡被纳入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

    同时淅川县法院还办理了一起拒执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并逃至河北沧州,淅川县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通过上网追逃,王某被押解回南阳,在押解途中王某的家属履行了还款义务,但是已经构成犯罪的他依然受到了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处罚。7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3年12月23日“政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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