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法院巧用司法建议,执结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河南日报》:不给原告赔偿 建议不予减刑

发布时间:2014-07-10 08:22:13


    “尊敬的魏院长您好,由于您亲临一线,指挥有方,使笼罩在我家三年多来解决不了的难题,得到了圆满解决……”7月2日,淅川县法院院长魏建国接到这样一条短信。

    发短信的人叫赵有平,是一起抢劫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家住淅川县荆紫关镇,曾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多年。2010年10月24日,赵有平的儿子赵某某驾驶的面包车被当地两名在校高中生抢劫后其被杀害。次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无期徒刑,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令被告人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有平夫妇经济损失107575.5元,不足以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余某、母亲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余某夫妇未予履行,2012年7月,受南阳市中级法院委托,赵有平夫妇向淅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老年失子之痛,让赵有平苦不堪言。老赵多种病缠身,妻子更是患上了抑郁症,精神有些失常,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缓解老赵一家的困境,淅川县法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对老赵一家给予司法救助等帮助的同时,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余某夫妇的下落。

    2014年5月,余某夫妇在郑州的消息传来,办案人员立即向该院院长魏建国进行汇报。次日,由魏建国亲自带领执行局局长李伟东和2名执行人员赶赴郑州。在举报人所说的大学路周边查找了3天,却未见他们的踪迹。是不是可以在其儿子余某某身上做点文章呢?想及此,魏建国一行立即赶往河南省第四监狱(洛阳监狱)会见余某某,在沟通无果后,魏建国告诉他,准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在押犯人余某某不予减刑。

    5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余某打来的电话,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希望法院能够在其儿子余某某的减刑上给予酌情考虑。

    6月27日,余某将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悉数打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上。考虑到余某已全部履行了有关义务,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任的态度,法院向河南省第四监狱发出了视情对余某某予以减刑的司法建议。

    6月30日,领到了10万余元执行款后的赵有平泪流满面。“几次想打电话给魏院长联系,但怕电话接通后激动得不知道该说啥。只好编写了这条短信,感谢淅川县法院为受害者伸张正义。”赵有平说。

    ( 陈自勇 张长海 )

    http://newpaper.dahe.cn/hnrbncb/html/2014-07/10/content_1108967.htm?div=-1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农村版2014年7月10日“中原法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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