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报》:锲而不舍促履行一条短信谢法院

发布时间:2014-07-16 11:31:15


    本报讯(记者王海锋  通讯员  陈自勇 张长海)“尊敬的魏院长,您好!由于您亲临一线,指挥有方,使笼罩在我家3年多来解决不了的难题,得到了圆满解决……”昨日上午,淅川县人民法院院长魏建国的手机接到了这样一条短信。

    发彩信者为赵有平,是淅川县荆紫关镇人。2010年10月24日,赵有平年仅22岁的儿子赵某被当地两名在校高中生抢劫后杀害。次年9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南刑少初字第02号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无期徒刑,判处齐某有期徒刑15年,并判令被告人余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有平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107575.5元,不足以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余某某、母亲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余某某夫妇未予履行。2012年7月,受南阳市中级法院委托,赵有平夫妇向淅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了解,赵有平多种病缠身,妻子患有抑郁症,精神有些失常,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为了缓解赵有平家的困境,淅川县法院通过多种途径在对赵有平家给予司法救助等帮助的同时,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余某某夫妇。

    今年5月,得知余某某夫妇在郑州后,院长魏建国带执行人员赶赴郑州。在举报人所说的大学路周边查找了3天,却未见其踪迹。随后,魏建国一行赶往河南第四监狱会见余某,在沟通无果后,魏建国告诉他,准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在押犯人余某不予减刑。

    5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余某某的电话,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希望法院能够在其儿子余某的减刑方面给予酌情考虑。

    6月27日,余某某将判决书所确定的107575.5余元悉数打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上。本着对当事人负责人的态度,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向河南第四监狱发出了视情对余某予以减刑的司法建议。

    6月30日,领到了10.7万余元执行款后的赵有平泪流满面。

    “几次想打电话给魏院长,但怕电话接通后激动得不知道说啥。虽然这条短信只有198个字,但字字代表的是我们老两口对淅川县法院秉公执法为民的谢意和对司法公正的崇高敬意。”赵有平感激地说。

    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4-07/11/content_1109122.htm?div=-1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4年7月11日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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