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写给法院院长的感谢信

发布时间:2014-07-21 08:18:03


    通讯员 陈自勇 张长海

    “尊敬的魏院长您好,由于您亲临一线,指挥有方,使我家三年多来解决不了的难题得到了圆满解决……”近日,淅川县法院院长魏建国收到了这样一条彩信。

    发彩信人叫赵有平,是一起抢劫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赵某某的父亲,家住淅川县荆紫关镇。2010年10月24日,家中独苗、年仅22岁、还未成家的赵有平的儿子赵某某被当地两名在校高中生抢劫后杀害。次年9月,市中级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无期徒刑,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判令被告人余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有平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107575.5元,不足以赔偿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父亲余某、母亲付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余某夫妇未予履行。2012年7月,受市中级法院委托,赵有平夫妇向淅川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缓解老赵一家的困境,法院通过多种途径对老赵一家给予帮助,并用尽一切办法积极寻找被执行人余某夫妇的下落。2014年5月,余某夫妇在郑州的消息传来。次日,魏建国带领执行人员赶赴郑州,在举报人所说的地点,查找了3天,却未见其踪迹。

    能否在其儿子余某某身上做点文章呢?魏建国一行立即赶往河南第四监狱见余某某,在沟通无果后,魏建国告诉他,准备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对在押犯人余某某不予减刑。5天后,承办法官接到了余某打来的电话,表示愿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希望法院能够在其儿子余某某的减刑上给予酌情考虑。

    6月27日,余某将判决书所确定的钱款悉数打到了法院指定的账户上。考虑到余某已全部履行了有关义务,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按照有关规定,法院向河南第四监狱发出了视情对余某某予以减刑的司法建议。

    6月30日,领到了赔偿款后的赵有平禁不住泪流满面。“几次想打电话给魏院长,但怕电话接通后激动得不知道该说啥。虽然这条彩信只有198个字,但字字代表的是我们老两口对淅川法院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感谢,对法院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谢意和对司法公正的崇高敬意。”赵有平感激地说。

http://epaper.01ny.cn/http_rb/html/2014-07/21/content_130462.htm

责任编辑:张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4年7月21日“平安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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